公用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实现学院教学、科研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学院资源配置,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保障学院教职工基本工作条件,优化公用房定额配置,不断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太阳成集团tyc539旗山、怡山校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太阳成集团tyc539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办公用房指教师工作室和科研机构用房,学院教师办公用房其仅供太阳成集团tyc539教师(含短期人才)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供亲属或外借(转租)给院外人员。
第二条 教师办公用房的分配由学院统一调配,教师仅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所有权,须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服从调整。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教师工作室遵循教授一人一间,副教授(或博士)两人一间,讲师(或助教)集中办公的分配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特支人才,可在学院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签订要求,优先安排科研机构用房。
第五条 已与学校签订相关资源分配协议的研究机构或个人,可向学院申请分配科研机构用房。
第六条 在学院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原分配教师工作室的基础上,省级以上研究平台可向学院另行申请1间科研机构用房;校级研究机构不再提供用房。
第三章 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 学院按职称分配给教师个人的工作室不收取费用,教师个人因科研需要向学院申请并获批的用房按288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费,学院每年对各使用人上一年度的房产资源费进行结算。
调离人员、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超过学院审批面积的人员,应于一个月内退出原使用的公用房。对于未及时退出公用房的,学院对所占用房收取3倍(864元/平方米·年)房产资源费。若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扣款清单或所提交扣款清单金额不足,校计划财务处将按依次从科研经费、奖励性绩效扣缴,扣缴后不再返还。
第八条 国家级人才、省级科研平台向学院递交科研用房使用申请,经学院审批后,由院办进行分配,按学校用房收费标准,直接向校财务部门缴纳使用费用。
第九条 学院教师工作室原则上仅提供给教师本人使用,教师科研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让自己负责指导的学生使用。教学期间,学生使用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点;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仅供教师使用,不提供学生使用,确有特殊需要向院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学生使用。
第十条 教师使用工作用房期间,应当负责好安全责任和环境卫生,不得在工作室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烹煮食物;离开时,应检查好电脑、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是否完全关闭,关好电源,锁好门窗,做到安全、节能;不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情。严禁在办公区域留宿。
第十一条 教师使用办公用房过程中,应当爱护室内公共资产,妥善保管好各类办公设备、设施,严禁将公共资产带离。如发现门窗、电源、电器等基础设施或设备出现破损或无法使用时,可向院办反馈,以便及时予以维修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使用办公用房的教师(含学生)应严格遵守并服从教师办公用房的使用规定。学院将定期对教师办公用房进行抽查,如累积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将取消该教师的办公用房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以往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