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和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
第三条 设立教授委员会的目的是要在学院的层面上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进一步促进学术民主,从而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通过教授委员会的带头、带动作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突出教师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能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的全体在岗教授组成。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最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另聘秘书1名,由主任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的代表性,先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根据学院分配给各一级学科的常委会委员名额推选出2-5名候选人,再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从候选人中选举13-15名正式的常委会委员,最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一般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续任职;主任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任期内教授调离、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资格随之失效;新晋升职称的教授自然进入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
(二)听取、审议院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讨论、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规划和执行情况;
(四)讨论审议学院的研究机构、教学机构设置;
(五)对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进行评议并表决;
(六)推选和罢免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委会委员;
(七)向学院及时、正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和表决需要由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常委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教授委员会整体工作安排、部署,负责组织、主持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并于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
(二)审议学院人员聘任工作中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岗位聘用建议人选,对岗位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三)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四)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并表决;
(五)因违法行为、学术不端或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或常委会的,经常委会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六)负责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以指派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可开会;教授委员会委员长期出差或长期卧病,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第十三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请讨论的议题,或有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须召集常委会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问题投票表决,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由他人代替表决。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表决时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做出决策后,应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有较大意见分歧,暂时不能达成共识,可暂缓表决,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当议题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太阳成集团tyc539未来的发展情况,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太阳成集团tyc539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时,以国家及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教授委员会。
太阳成集团tyc539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