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总工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闽工〔2011〕14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省总工会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
日前,省委下发了《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闽委〔2011〕9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我省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工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胡锦涛、习近平、王兆国等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提出了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央领导讲话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当代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主题,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工作的主线,要求工会切实贯彻“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工作要求、“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努力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护”的基本作用。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去办。特别是2010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亲切看望劳模代表和坚守生产一线的工人,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王兆国同志来闽考察时,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进工会组建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两个普遍”工作,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作出了具体指示。这些都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工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职工队伍迅速壮大,工会组织迅速发展。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全省职工比第一次经济普查时增加了278.4万人,总数达954.6万人;法人单位增加了6.66万个,总数达23.26万个。这些变化给工会工作带来了明显影响:一是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领域;二是农民工作为全省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三是工会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拓展,要求工会必须把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统一起来,构建起党政主导的工会维权工作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更好地团结动员全省职工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十二五”目标建功立业。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推动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创新发展,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工作的需要。《意见》突出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突出了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突出了工会体制机制创新的新特点,是指导我省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工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用《意见》指导工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职工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要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
《意见》围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一系列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重心,按照中央关于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要求、工作方针、工会维权观、工会工作原则和基本作用,深刻阐述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工会工作机制、推进工会组织建设、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等重要问题,集中体现了省委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实现了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与我省实际的有机统一,内容丰富、意义深远。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要着重把握六个方面。
一要深刻领会省委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重要性,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努力推动我省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引导全省各级工会自觉服从服务于全省工作大局,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功立业。要把握工会工作的政治方向、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根本任务,实现党对工会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保障工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制定、干部选配、宣传舆论和关系协调等工作,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工会从自身性质和特点出发,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要深刻领会省委对工会组织的新要求。《意见》明确指出,工会在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主要任务有四项。第一,要组织职工当好福建发展主力军,广泛实施为“十二五”规划建功立业劳动竞赛,努力把广大职工动员和组织到经济建设主战场上来;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大力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为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要引导职工推进我省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充分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修养;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着力抓好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深入开展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努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完善职工培养深造、考核晋级、提职提薪等激励政策,为职工勤奋学习、岗位成才创造良好条件。第三,要服务和帮助职工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配合党和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充分发挥在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分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作用;及时了解职工群众的困难和疾苦,通过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生活救助、医疗互助、法律援助和金秋助学服务,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职工排忧解难。第四,要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好维护的基本职责,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为重点,推动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进一步发挥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优势,大力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企业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环境关系、和谐社会关系,促进职工队伍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要深刻领会省委对健全工会工作领导体制的新要求。《意见》对建立健全工会工作的领导体制作了四项规定。第一,各级党委要健全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制度,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县以上(含县)党委常委每年都要听取工会工作汇报,把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工作目标,做到党建与工建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评;深入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党建带工建,做到共建组织、共建队伍、共建阵地。第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政府联系工会工作制度,认真贯彻《工会法》和《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会民主参与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和完善工会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听取工会意见;坚持和完善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政府相关部门与工会共同参加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第三,各级党委要拓宽工会宏观参与渠道,支持工会建立向同级人大、政协通报情况的制度;人大研究、论证有关职工利益和涉及工会工作的地方法规草案应注意听取和吸收工会的意见,有计划地建立比较完善的职工权益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为工会依*创造良好条件;重视发挥工会在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中的作用,为工会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提供更加有效的平台;各级人大、政府开展的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政协开展的专项视察活动,应邀请同级工会参加;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工会代表的比例,使之与我省不断壮大的工人阶级队伍相适应;工会依法做好人大代表中职工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工会界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第四,要发挥工会党组在工会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大力推动工会组织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和活动方式创新,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四要深刻领会省委对创新工会工作机制的新要求。《意见》对创新工会工作机制作了四项规定。第一,要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制定或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依法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等,应当依法办理,未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不得实施;国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执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可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由工会提出,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各企业、事业和机关要推行厂务(校务等)公开,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二,要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构建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大力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合同履约兑现;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协商要约制度,形成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劳动、税务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支持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着力提高开展工资协商的能力;支持工会建立和完善企业、行业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三,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机制,支持工会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群众监督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深入企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就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特别是执行用工标准、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福利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企业下达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企业要重视并切实整改,不予整改的,工会可提请劳动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建立人民法院与工会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组成职工维权合议庭,依法调解和审判劳动纠纷案件。第四,要完善工会帮扶工作体系,构建党政主导、部门配合、工会运作、社会支持的“大帮扶”格局,努力提高为职工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的实际成效;把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帮扶中心特别是农民工集中区域的困难职工帮扶站建设,形成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帮扶网络;工会旨在帮助困难职工开展的就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享受政府相应的补贴;各级政府财政要从技术和物质上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予以必要的帮助,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受惠率;支持工会做好职工信访工作,建立职工法律服务机构,更有效地为职工提供帮助。
五要深刻领会省委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新要求。《意见》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强调。第一,要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各级党委要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形成党建带动工建的工作机制;支持工会创新组织形式和组建方式,进一步加强台资企业、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大力促进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基层工会建设,着力提高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国有企业要落实《工会法》关于所属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的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专职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切实保证企业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二,要加强县级工会和“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工会全面实施县级工会建设五年规划,帮助解决县级工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实际工作出发,统筹考虑县级工会工作人员编制情况,切实加强工会工作力量;不能将其他部门因年老体弱退下来的干部安排到县工会任职;县级工人文化宫、职工校要列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乡镇(街道)工会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各工业园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落实相应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主席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党工委)副职担任或兼任,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村工会主席享受财政的相关职务补贴。第三,要加强产业工会和事业、机关单位工会建设,各级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产业工会建设,特别要重视县级以下行业建立工会(联合会),形成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关系顺畅的产业工会组织体系;推动建立政府产业主管部门与产业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各级事业和机关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听取本单位工会工作汇报,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内部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高等院校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专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机关单位工会主席享受机关中层正职待遇,副主席享受机关中层副职待遇。
六要深刻领会省委对工会工作的关心厚爱。《意见》从工会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会工作的物质保障和营造工会工作良好社会氛围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对工会工作的关心厚爱。第一,在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要求各市、县(区)总工会主席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要有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设在地方总工会的由多个行业组成的产业工会的主席(主任)可享受同级地方总工会副职待遇,在工会换届和调整工会领导班子时,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上级工会协管的有关规定,做到事先与上级工会沟通协调、共同考察,再作出相应决定;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内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交流;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支持工会参照社会工作者管理模式在全社会公开招聘职业工会工作者,建立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逐步完善职业工会工作者培养、考核、使用、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具有鲜明特点的工会干部管理体制。第二,在保障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依据《工会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支持工会进一步发展劳动福利事业,工会的文化宫、职工校、疗休养院、帮扶中心等事业单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工会所属的职工文体、教育等场所和设施,不得随意拆迁、兼并、拍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确需占用职工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应按照《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征得省以上总工会同意,并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要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各级政府对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单列预算和统一划拨。第三,在营造良好的工会工作社会氛围方面,要求各级领导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掌握新时期党的工运方针政策,熟悉工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指导工会工作的水平;各级党校要把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劳动法律和工会基本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课程;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工运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党委宣传部门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发挥工会作用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工会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
这六个方面的内容,环环相扣,抓住了当前工会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和关键,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省各级工会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推动落实。
三、要以学习贯彻《意见 》为契机,切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在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意见》贯彻落实,标志着我省工会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全省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推动工会工作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心、服务大局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辜负省委的关心重视和职工群众的期盼。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工作创造性,围绕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要求,切实解决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与《意见》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不断创新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各级工会要倍加珍惜当前工会工作的优良环境,围绕主题主线,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提升亮点,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心无旁骛,真抓实干,全力推进“两个普遍”、和谐企业创建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巩固、拓展和提升我省工会工作业已形成的良好态势,团结带领全省职工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学习贯彻《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工会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搞好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逐条逐句逐字学习、认认真真思考,切实把省委对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的关怀传递到全体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中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工会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学习贯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不断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
请各级工会将学习贯彻情况3月底之前报省总工会办公室。
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
福建省总工会
2011年2月14日